我国法律严禁宗教干涉教育,禁止学生参加宗教活动,这是党和国家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使其免受宗教消极影响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家禁止在高校开展任何宗教活动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宪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够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坊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二、《教育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宗教房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客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现、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成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五、《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成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涌经、礼拜、弥童、受洗等宗教仪式。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同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六、《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学校要严禁非法组织活动和非法出版物出版,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反动宣传品,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非宗教学校从事宗教活动。对从事上述活动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