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教师教学效果评价指导意见

发布者:克热木·伊力发布时间:2018-05-24浏览次数:168

新疆农业大学教师教学效果评价指导意见


新农大发(201423

为了推进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的科学化与制度化,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意见。

一、教师教学效果的内涵

本意见所说的教师教学效果,是指对某位教师某个时段本科教学效果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优良、良好、一般、较差五个等级。时段可以是“任现职以来”、“任期”、“聘期”或某一特定时期,但实际操作都以近三个完整学年为评价时段。

二、教学效果评价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学院(部)为教学效果评价的具体实施单位。各学院(部)成立教学效果评价小组,组长由学院(部)院长(主任)或主管教学领导担任,其成员应为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和课程负责人等。评价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学效果评价办法,对本单位教师进行教学效果评价,评价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学院(部)为每位教师建立教学评价档案。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校督导、教务处负责人、教代会教学科研专门委员会成员代表及其他优秀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效果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教学效果评价工作,对各教学单位的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受理教师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校、院(部)两级加强对教师教学效果评价重要性的宣传与引导。切实让广大教师认识到教学效果评价对提升自身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性,让广大学生认识到提高教学质量对自己成长成才的重要性,端正对教学评价工作的态度。

三、教学效果评价的基本方法

教师教学效果评价基于教师所授课程教学评价。

课程教学评价即校、院(部)组织的针对某学期某课程的评价,包括同行(或专家、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其中包括授课竞赛过程中的评价。学校组织督导专家检查性听课的评分和组织授课竞赛的评分,各教学单位可作为同行评价赋分使用;学校统一组织学生网上评价的评分,各教学单位可作为学生评价赋分使用。

课程教学评价沿用现行做法,定量赋分(百分制)、加权平均计算总分,需要时根据总分确定课程评价等级(优秀、优良、良好、一般、较差)。同行(或专家、督导)评价和学生评价两方面的权重分别占60%40%

评价某位教师的教学效果,需有该教师不少于三次的学期课程教学评价,其课程一般涵盖该教师相应时段全部本科必修课,这些课程教学评价得分的简单平均分就是该教师该时段教学效果评价得分。任选课和公选课学期课程教学评价一般只做为教师整体教学效果评价的参考依据。

教学效果评价过程中,百分制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转换关系如下:≥90→优秀,≥8590→优良,≥7585→良好,≥6075→一般,<60→较差。

四、教学效果评价的指标体系

根据不同课程性质和不同评价主体,学校分别制定弹性评价指标体系,各教学单位分别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科学设置评价内容。

同行(或专家、督导)评价侧重教师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方法、课堂管理和教材选用等,学生评价侧重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师仪表、互动情况、学生对讲授内容的接受情况等。

五、学生评教结果的复核和纠偏机制

对于学生评价分数过低、过高或者学生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教师,由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跟踪听课,对该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复核,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对评教结果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教学评价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如有教师不负责任、为了争取好的评价结果而放松对学生的要求,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可以追溯、追究既往。

六、教学效果评价周期和评价结果有效期

教学效果评价从2014年开始,以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每年秋天滚动进行。2014年以2011-2014三个完整学年的课程教学评价资料为依据开展教学效果评价,以后年份依此类推。

评价时段内荣获自治区教学名师、教学能手和校级教学标兵荣誉称号的,或荣获校级授课竞赛优秀奖两次以上的,其教学效果可以直接评定为优秀等级。评价时段内发生一次(含)以上重大教学事故或两次(含)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其教学效果不得评定为优秀或优良。

评价结果三年有效。有效期内相关教师可以申请重新评价,教学单位可以因为教学事故等酌情降低相关教师的评价等级。各教学单位对初次教学效果评价等级为一般和较差的教师持续开展跟踪评价。

七、教学效果评价结果的运用

教师本人在评优、评先、评奖、申报职称、申报岗位时需填报教学效果的,需以本单位组织评定的教学效果等级为准;本单位不能提供教学效果等级时需填报“未评级”。

教学效果评价等级为较差的,或连续两次评价等级为一般的,应按学院(部)要求接受专门业务培训,并应考虑暂停开课一学期;恢复授课后评级等级仍为一般的,应按学院(部)要求继续接受专门业务培训,并应考虑再次暂停开课一学期;第一次暂停授课后恢复上课、评价结果为较差的,或第二次暂停授课后恢复上课、评价结果为一般的,考虑调离教学岗位

八、有关说明

1.未在教务处备案的教学效果评价结果学校不予认可。

2.本指导意见发布之前已完成的课程评价,其定量得分或定性评价结果无需修正。

3.人事关系不在教学单位的任课教师,其教学效果评价由选聘教师的开课单位负责。其中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教学单位授课的,由任课教师本人选定评价单位并及时告知该单位。